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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费8万请主播带货 销量惨淡仅卖出6件 法院这样判决

2021-12-26 08:24| 发布者: 转推:游侠网| 查看: 171| 评论: 0

花费8万请主播带货 销量惨淡仅卖出6件 法院这样判决


2021-12-25 21:58·


现在越来越多的明星都在直播带货,《小兵张嘎》里的“嘎子”,《爱情公寓》里的“陈美嘉”,湖南卫视主持人李湘,以及老戏骨赵本山等,都尝到了直播卖货的甜头,沉迷其中无法自拔。可见现在直播带货已经成为新的赚钱潮流,不少商家也纷纷效仿,花钱去请“专业”的主播推销自己得商品。


上海宝山法院发布了一则案例通报,在电商时代颇具代表性。花8万请千万主播带货,最终却只卖出6瓶护肤品,由于心理落差过大,护肤品公司将签约推广服务的经纪公司诉至法院。


据报道,2020年7月,某护肤品公司(甲方)与某经纪公司(乙方)签订《推广合作协议》,载明“鉴于乙方拟在某平台与广东某神和导演王某举办活动,甲方有意委托乙方通过指定活动推广甲方指定的商品”,指定的商品名称为某氨基酸洁颜蜜,推广服务费为(含税)82820元。协议指定达人信息“昵称:广东某神,直播合作搭档:导演王某”。


产品公司按约支付推广服务费后,经纪公司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《合作推广协议》,约定由网络科技公司安排直播销售活动,网络科技公司收取推广服务费(含税)53000元,其余内容与《推广合作协议》一致。7月某日晚,网络科技公司安排某平台千万粉丝级主播“广东某神”进行直播推广活动。推广产品期间,协议约定的导演王某并未出镜,产品最终的销售额仅为6瓶共计800余元。


由于心理落差过大,护肤品公司将经纪公司诉至法院,请求经纪公司赔偿相应损失,具体包括原告支付的推广服务费82820元、未及时退费所造成的利息损失以及相应的律师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.7万余元。又因具体的直播推广活动由网络科技公司安排,故还要求网络科技公司对经纪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

网络科技公司认为,公司已按照与经纪公司的协议完成了产品的直播推广,原告的产品销量不佳,原因在于产品自身的市场认可度及质量,与直播无关。法院综合认定经纪公司构成瑕疵履行,向原告赔偿服务费损失2.5万元以及其他各项诉讼费用共计3.5万余元。不过产品的销量与产品本身的市场知晓度、认可度及产品质量有较大关系,故对于销售额过低本身即构成违约的主张不予认可。驳回其余诉讼请求。


有圈内人士表示,对于目前风行的主播带货行为,越来越多的用户开始不信任主播带货模式,对于当前的情况来看,一些企业开始自己筹建带货模式和渠道,而这接下来也会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共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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